摘要: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中国社会 ...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由从事与关心妇女和婚姻家庭建设、具有社会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专业性组织。本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ommittee on Women and Family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WFSW)。 第四条 本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发展、指导、培训妇女和婚姻家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及社会组织,为妇女和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搭建服务平台。立足和谐美好家庭建设,围绕妇女和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社会安定的目标,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积极推进妇女、婚姻、家庭、家政、家教、家风等建设,积极帮助解决妇女生活、工作和婚姻家庭发展中遇到的社会问题,提高妇女的社会福利,预防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积极推动“幸福家庭逐梦”工程建设,为实现新时代幸福美好生活而奋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依据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发展的规律和动态,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制定相关行业的标准、行业规范,推动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加强行业自律。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护妇女的政策、法律、法规,营造妇女社会工作全面发展的有利环境。团结和引导妇女社会工作者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创造新业绩、树立新风尚、争做时代新女性。关心妇女社会工作者学习、工作和生活,关注女性健康。加强妇女社会组织建设,加大妇女社工干部培训力度,促进女性社工人才成长。深入开展妇女社会工作理论研究,为妇女发展提供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传播男女性别平等,帮助和引导妇女解决所面临的思想、身心、婚恋情感、人际交往、就业创业等各种社会问题。 (三)深入社区、街道以党建为引领,围绕社区“五社联动”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通过公益课堂、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关爱帮扶、家政服务、社会心理咨询等专业社工活动,帮助、引导社区居民逐梦幸福家庭生活。 (四)贯彻落实国家妇女和婚姻家庭建设工作的政策意见,立足和谐美好婚姻家庭建设,围绕婚姻咨询、组建家庭、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帮助树立正确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婚恋、情感、婚姻调节、家庭庆典等社会服务,实现幸福生活。 (五)贯彻落实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组织引导专业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教育,通过社会、社区及家庭等相关社会层面,给与家庭在育儿和家教方面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和帮助。 (六)传承优秀传统美德,培养树立正确的家风。践行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以“一小一老”为重点,组织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幼育、养老社会工作服务。通过科学的社会工作方法,树立优良的家风,传承“家和万事兴”的传统美德。 (七)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为妇女和婚姻家庭提供法律社会服务。帮助妇女不断提高主体意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妇女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社工调解和救助功能,突出社会干预原则,以社会工作专业化手段援助和保护受害者。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八)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家政社工服务。促进家政服务社会化、职业化、市场化、智能化。搭建家政社工服务智能平台,培植家政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家政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培训,有效提供家政社工服务质量。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授权本委员会吸收会员,会员发展和管理按照《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员管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员包括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会员(单位)。会费标准按照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费标准收取,常务委员参照常务理事、委员参照理事的会费标准执行。为委员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常委委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申请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本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从事、关心和支持妇女和婚姻家庭工作;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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